规章制度

长春工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2-11-2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安全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安全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安全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安全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严禁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安全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应减速慢行,必须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校教职工驾驶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前,须到安全处录入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对接单位提前预约,经安全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三)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安全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电动车入校;

(七)无关社会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5个工作日)向安全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须提前向安全处报备,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十九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需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报告安全处同时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移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安全处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以教育警告为主,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以警告教育为主。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交通违规达三次以上,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社会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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