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长春工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部(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同时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工作部(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按规定对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配备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受理校内商业网点及新建、改建、扩建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管理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需报学校安全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八)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安全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应主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做好上述工作。
(四)加强外教和留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聘用的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和安全工作部(处)报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文体馆、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校医院、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危化品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报告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集体活动和展览,应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应确保有人24小时值班,会操作消防报警控制器。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楼委会,明确牵头管理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消防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后勤处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建造,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
同时,后勤处负责地下消防井的保温保暖,确保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安全工作部(处)应参加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应向安全工作部(处)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安全工作部(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安全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和文体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室或阁楼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教学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验、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安全工作部(处)或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部(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安全工作部(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安全工作部(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部(处)及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子屏、板报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预案应提前报安全工作部(处)备案。消防演练前,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发生火灾事故,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批准: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受到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学校按照校规校纪给予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灭火器、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工业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