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校园内商业性服务网点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4-10-15 浏览: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内商业性服务网点治安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商业性服务网点是指有固定房舍,经营与师生员工生活有关的日用、副食品等经营品种。
二、商业网点的设立,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到各校区保卫部门办理治安、防火登记审批手续并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
三、学生公寓内开设的商业网点,严禁使用明火加工各种食品。
四、各校区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场所,禁止设立商业性服务网点。
五、在学生公寓内开设的商业网点,必须申办营业执照。经营食品必须具备合格的卫生标准和持有身体健康证。严禁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严禁经营香烟和酒类。
六、校园内各商业网点,严禁在门外摆摊设点经营各种食品和商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摆摊叫卖及从事各种经商活动。
八、校园内禁止经营盒饭。
九、加强监督检查,从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对职工、学生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