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0-03-23  浏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安全,避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点单位的确定,由单位申报,保卫处审核,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

二、学校重点单位应包括下列范围: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学生食堂、文体馆、图书馆、计算机机房、微机教室,各学院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研究室、实验室、汽车库、仓库、水、电、气、热等生产、生活要害部门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健全防火档案,防火档案应当详细。包括防火情况和防火安全管理情况,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和安全员,并确定各岗位的责任人。

四、针对重点单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是师生员工熟悉“二知三会”(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自救)。

五、每日进行巡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数量、种类及放置部位符合规范要求且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验,按要求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严禁挪用、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和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

七、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八、加强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部位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实现按规定到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去的“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九、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的电器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改造、维护及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定期检修。

十、内部装修符合有关规定,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

十一、防雷、防静电设施符合要求,安全可靠。

十二、对因管理疏忽造成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责任人和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50——5000元。情节严重,触犯消防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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