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0-10-18  浏览:

一、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即使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 、学校保卫处职能部门,应当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学校保卫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鼻血两人以上,着装上岗。

五、学校保卫处职能部门,在组织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不消除火灾隐患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以书面报告学校,予以整改。

六、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七、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茜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学校的文体馆、图书馆(学习、阅览室)、微机室在营业、对外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检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开放结束后应对场所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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