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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拆除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通告》的通知 2010-4-8

发布者:  时间:2010-04-08  浏览: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拆除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通告》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吸取“3.28”长春市天元商厦火灾事故教训,现将通告原文转发,望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保卫处

2010年4月8日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拆除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3.28“长春市天元商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消除影响消防安全的障碍物,全力保障灭火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长春市公安局决定自2010年4月7日至6月6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拆除影响消防安全障碍物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拆除范围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障碍物;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障碍物;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在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设置防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6、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开展好此项工作,在2010年4月24日前自行拆除。

五、对属于拆除范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85012461 朝 阳 区:88529505

南 关 区:88740119 宽 城 区:82795491

绿 园 区:87659227 二 道 区:84942363

经 开 区:84610119-8005 高 新 区:87012198

净 月 区:84518119-8004

汽 开 区:85742657 双 阳 区:84220628

德 惠 市:87222632 榆 树 市:83619900

九 台 市:82374549 农 安 县:83274589

七、本通告由长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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