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0-03-24  浏览:

一、凡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处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学校配置在各单位(各院)的消防设施、器材,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其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在维护、检查中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有损坏、失效、报废、丢失等情况需及时通知保卫处职能部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

四、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申请保卫部门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五、各单位严禁将配置在各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拆、卸、损坏,随意挪动位置或减少数量;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障碍物;清扫或施工等不得使用消火栓。

六、保卫处对全校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具等消防设施有更换、调配、增补、管理的权利,并对全校的消防设备、器材、设施登记,归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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